(2015)合行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许庆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合行监字第00002号许庆红:你不服本院(2014)合行终字第00182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理由是: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公正,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等。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和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的你等的询问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训诫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你多次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较重,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你的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你作出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亦无不当。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