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立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成华与闫加恒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成华,闫加恒,商广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立保字第5-2号申请人朱成华,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闫加恒,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商广晖,男,住济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朱成华与被申请人闫加恒、商广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朱成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商广晖名下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登记在李文文名下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成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李文文名下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所有人自行保管,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