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天顺、杨天龙、凡子红、代辉、王明举与被执行人刘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97号申请执行人杨天顺,男,1972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天龙,男,1981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凡子红,男,1979年12月13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代辉,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明举,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标,男,1961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杨天顺、杨天龙、凡子红、代辉、王明举与刘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568号民事调解确认,刘标于2014年10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杨天顺、杨天龙、凡子红、代辉、王明举工资款328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标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其具体住处,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256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