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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孙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