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孙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天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