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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施建立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39号罪犯施建立,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建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本案同案犯开设赌场共同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施建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建立于2001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又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且未缴纳罚金与违法所得。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建立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曾犯罪,现又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且未缴纳罚金与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对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酌情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建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审 判 员 尹振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