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姚维传、张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维传,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050号申请人:姚维传,无固定职业。申请人:张宁,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申请人姚维传、张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维传、张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姚维传于2015年1月12日赔偿张宁车辆维修费、误工费共计2000.0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