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行初字第29号原告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雷济竹,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永丰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华晨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国荣(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国忠(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天石审 判 员 秦秋云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