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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女,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甲(曾用名刘俊东),男,1972年8月9日生。被执行人刘某乙(曾用名刘小翠),女,199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李某甲、李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李某乙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某甲、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李某甲、李某乙彩礼款20000元及三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甲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甲在银行存款3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刘某甲在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