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民初字第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素琴与邵梅生、陈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琴,邵梅生,陈建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946号原告陈素琴。被告邵梅生。被告陈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琴与被告邵梅生、陈建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素琴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亦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候佳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