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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三明市九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洪洛珠、刘凡杰典当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明市九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洪洛珠,刘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三明市九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XX林,董事长。被申请人洪洛珠,女,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凡杰,男,回族,1994年11月2日出生。申请人述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典当借款纠纷,为便于将来诉讼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三明市九洲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洪洛珠、刘凡杰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丽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