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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童鑫与马宽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童鑫。被申请人马宽成。申请人童鑫因与被申请人马宽成借款到期未还,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宽成在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宜城市楚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两公司所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两宗土地使用权、宜城市楚都国际大酒店房地产,以及租赁宜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位于××的附着物予以查封、冻结。申请时,申请人童鑫已向本院提出相关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童鑫为防止被申请人马宽成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马宽成在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公司和宜城市楚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都国际大酒店的全部股权,以及两公司的宜城国用(2011)第0040130184号(面积20000.5平方米)、宜城国用(2013)第0305号(面积30207.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宜城市楚都国际大酒店宜房权证鄢城字××号房产及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租赁宜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位于××的附着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陈明军审判员何永华审判员罗学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罗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