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展道友,定远县三河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成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展道友,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世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