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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纯富与龙门公司、李壮拖欠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纯富,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李纯富,农民。被执行人: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岐,任经理。被执行人:李壮,农民。本院在执行李纯富诉迁安市龙门建筑有限公司及李壮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所拖欠劳务费均由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