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吕攀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6号罪犯吕攀,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渝一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0681.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吕攀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攀,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攀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