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成刚、李宝平、王有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成刚,李宝平,王有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3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被告赵成刚。被告李宝平。被告王有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成刚、李宝平、王有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借款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诉讼保全费510元,计9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长亮��民陪审员蔡廷坤人民陪审员 邓迎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