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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库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汉族,1985年8月19日生,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张洪高坪村。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66年6月15日生,住旬邑县张洪高坪村。被执行人库某,女,汉族,1989年3月5日生,高中文化,住旬邑县赤道社区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库某(2015)旬邑执字第00002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返还了申请执行人彩礼21500元,并承担受理费430元、执行费260元,剩余3000元彩礼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