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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仁广明与赵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广明,赵国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92号原告仁广明,男,4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赵国良,男,49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广明与被告赵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广明撤回对被告赵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马 涌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