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仁广明与赵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广明,赵国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92号原告仁广明,男,4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赵国良,男,49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广明与被告赵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仁广明撤回对被告赵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马 涌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