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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曹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国金,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曹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帅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