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红兵,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穆红兵,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142600001197。法定代表人左海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11400000009655。法定代表人左海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执证字第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证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以后顺延计算,违约金600000元。被执行人表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夏邑邑长寿大道北段路东万锦上上城小区30号楼主楼门面房4间;群楼门面房4间;36号楼门面房自西向东1-7间;16号楼501商品房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孙延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