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许月明与周亮、王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许月明。委托代理人冯雨,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亮。被告王燕。被告顾剑嵘。被告张奕艳。委托代理人韩建刚,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人民路77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83815800-4。法定代表人周亮。被告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273-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434434-3。法定代表人王佩兰。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月明与被告周亮、王燕、顾剑嵘、张奕艳、昆山市创意电脑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昆山市创意百货商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归还借款5000000元,后因与被告就其中3000000元达成协议,故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00元。后原告许月明又因其他原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10元,收取114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090元,由原告许月明承担。审 判 长 郑羚人民陪审员 高虹人民陪审员 黄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