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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冯永荣与冯兆桂、邓玉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永荣,冯兆桂,邓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冯永荣,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平县。被申请人冯兆桂,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申请人邓玉春,女,1954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人冯永荣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兆桂、邓玉春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洞信用社的账户存款冻结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永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兆桂、邓玉春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象洞信用社的存款8万元,期限陆个月(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秋燕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