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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韩某某,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任某某,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项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金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