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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季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季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男。原告季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力、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自2008年开始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和女儿,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陆某辩称,原告诉称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及女儿并非事实,原、被告之间无其他矛盾,只是为了女儿婚恋问题争吵过,被告今后不会再与原告争吵,希望夫妻和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3月25日登记结婚,1986年1月12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陆某某,已成年。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左右,为女儿婚恋问题引发夫妻矛盾,双方时有争吵。2014年9月27日,为琐事被告与原告及女儿发生冲突,并报警处理。后原告与女儿一家搬出去居住,原、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表示会接受教训,努力改正错误,与原告重新开始,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长时期夫妻关系稳定,双方在建设家庭、养育子女过程中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脾气暴躁,为家庭琐事与家人时有吵骂,导致夫妻关系渐行渐远,对此被告应引以为戒,切实改正,但双方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夫妻和好,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之情,加强沟通、交流,多以家庭利益、子女利益为重,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季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培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