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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刑初字第0013号公诉机关渭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男,生于1966年2月4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渭源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渭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永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以前,被告人陈甲弟弟陈乙(已去世)非法持有土枪一支,2013年陈甲从其弟弟陈乙处拿来该猎枪,并非法持有该枪。经鉴定,该枪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经审查,陈甲对其非法持有该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甲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甲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渭源县公安局新寨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新寨镇某村农民陈甲家中私藏猎枪一支,并予以收缴。经鉴定,该枪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枪支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段有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