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1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10197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郑某某,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 弃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