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与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区支行。被执行人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烟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案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莱山区蒲昌路20号,面积3638.27平方米的房产[烟房权证莱字第××号];位于莱山区蒲昌路22号,面积1725.56平方米的房产[烟房权证莱字第××号];位于莱山区盛泉西路7-2号,面积4220.98平方米的房产[烟房权证莱字第××号]和位于莱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积为3973.5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烟国用(2010)第23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芳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文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