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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陈竹筠与陈竹筠、黄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陈竹筠,黄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52号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宗柯。委托代理人:许剑炳。被告:陈竹筠。被告:黄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陈竹筠、黄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先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林 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黄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