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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开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时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时春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开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叶挺路中心国际城四楼。法定代表人,张萍萍。委托代理人朱宝军。委托代理人周正平。被告时春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智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周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