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段成友与罗启伟、重庆佳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友,重庆佳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启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740号原告:段成友,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佳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二村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26-7、26-8、26-9、26-10,组织机构代码77489030-X。法定代表人:刘冬梅,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罗启伟,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成友与被告重庆佳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启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成友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成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64元,实际464元,由原告段成友负担。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