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法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温艳利与李金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艳利,李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温艳利(公民身份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李金丽(公民身份号码×××),原住延寿县,现住址不详。本院执行的温艳利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2011)延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金丽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温艳利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丽给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子女抚养费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温艳利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2011)延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子女抚养费6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琴审 判 员 张绍春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宪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