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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樊红凯与范小林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3号樊红凯与范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红凯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商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