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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唐某、陈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周某、董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陈某,周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个体。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宠根,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外来务工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9月17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个体淘宝网店主。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某,个体淘宝网店主。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周某、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四被告人及辩护人张宠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假冒注册商标罪1、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未经cc&dd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租用位于平湖市钟埭街道尚锦花苑22幢4单元房屋,并雇佣人员生产款式号为k038、k044的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共计2882件。其中588件k038款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以每件10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周某,144件k044款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以每件11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周某,销售金额共计7.4万余元。其中15件k038款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以每件11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董某,397件k044款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以每件11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董某,销售金额共计4.5万余元。另有350件k038款、k044款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以每件80元以上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唐某、陈某开设的“唐唐时尚服饰”等淘宝网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3.9万余元。2、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未经巴拉巴拉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生产假冒巴拉巴拉男童羽绒服500件,通过被告人唐某开设的“唐唐时尚服饰”等淘宝网店以每件15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5万余元。3、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未经巴拉巴拉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生产假冒巴拉巴拉男童衬衫400件,通过被告人唐某开设的“唐唐时尚服饰”等淘宝网店以每件5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万余元。4、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未经拉夏贝尔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生产假冒拉夏贝尔女式连衣裙350件,通过被告人唐某开设的“唐唐时尚服饰”等淘宝网店以每件5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75万余元。5、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未经etam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生产假冒etam女式羽绒服装500余件,通过被告人唐某开设的“唐唐时尚服饰”等淘宝网店以每件15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5万余元。6、2013年1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未经etam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生产假冒etam女式衬衫200件,通过被告人唐某开设的“唐唐时尚服饰”等淘宝网店以每件5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万余元。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2014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董某在未经cc&dd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唐某处进购15件k038款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通过淘宝网店以每件149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0.2万余元,从被告人唐某处进购397件k044款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以每件149元至169元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5.9万余元。以上共计销售金额6万余元。2、2014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周某在未经cc&dd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唐某处进购588件k038款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后通过其淘宝网店以每件138至14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从被告人唐某处进购144件k044款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后通过其淘宝网店以每件148至16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万余元。共计销售金额10万余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已从被告人唐某处扣押假冒cc&dd品牌女式连衣裙1388件、假冒巴拉巴拉男童羽绒服446件、假冒巴拉巴拉男童衬衫352件、假冒拉夏贝尔女式连衣裙287件、假冒etam女式羽绒服462件、假冒etam女式衬衫167件、假冒etam女式连衣裙217件,同时扣押假冒cc&dd、巴拉巴拉、拉夏贝尔、etam商标的吊牌4袋及假冒cc&dd商标的纸袋210个。上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记帐送货单、收款收据、鉴定证明、鉴定书、鉴定意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授权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45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董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金额分别达10万余元、6万余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可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0元;二、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三、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四、被告人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上述假冒衣服、吊牌及纸袋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唐某、陈某、周某、董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伟勤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人民陪审员  金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丹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