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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赵小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赵小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马建军。被告赵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军诉被告赵小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军撤回对被告赵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建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姬维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