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姜坤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姜坤志,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761号原告张红英。委托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坤志。被告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右。委托代理人陈荣、顾晓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英诉被告姜坤志、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宏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