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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姜坤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英,姜坤志,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761号原告张红英。委托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坤志。被告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右。委托代理人陈荣、顾晓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英诉被告姜坤志、上海中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宏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