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孔祥龙与张飞、王志强、王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龙,张飞,王志强,王艳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孔祥龙,男,1987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柴河村孔庄**号,身份证号:3416***601x被执行人:张飞,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胜利社区王大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872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胜利社区王大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717被执行人:王艳高,男,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新城居委会西四里园自然村106-2号孔祥龙申请执行张飞、王志强、王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飞、王艳高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艳高银行存款80000.00冻结被执行人张飞银行存款80000.00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