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国兴与杨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兴,杨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兴,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杨惠玲,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杨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兴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扣划被执行人杨惠玲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案款20000元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军审判员 庄江海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