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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孙凤英与赵艳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凤英,赵艳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英。委托代理人:张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娟。上诉人孙凤英因与被上诉人赵艳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凤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凤英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凤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孙凤英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宗发审 判 员  柴秋芬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0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