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武海燕与黄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燕,黄晓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03号原告:武海燕,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告:黄晓云,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海燕与被告黄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方成军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海燕诉称:黄晓云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先后两次向武海燕借款。其中2013年7月23日借款7万元,同年9月10日借款5万元,合计12万元。因黄晓云为按武海燕要求还款,武海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晓云立即偿还欠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武海燕要求被告黄晓云偿还欠款,而其出具的欠条显示的借款人为“黄晓元”,原告武海燕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武海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