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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渡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弥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的(2015)弥执字第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红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