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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玉龙与卓中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龙,卓中兰,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3701号原告陈玉龙,男,生于1988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程艳,女,生于1988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卓中兰,女,生于1971年,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文川,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玉龙诉被告卓中兰、第三人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陈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玉龙负担。审 判 长  郎卓章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人民陪审员  毛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