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李晓文,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赵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晓文,女,汉族。被执行人:秦奎,男,汉族。赵兰与李晓文、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民一初字第05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晓文、秦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兰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晓文、秦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丽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