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无职业。2004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后于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雨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9月24日16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乔希尔酒店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俗称麻果)1包卖给吕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除搜缴上述毒品、毒资外,还搜缴被告人宋某藏匿于乔希尔酒店501房间里的塑料袋装片剂毒品1包(8颗红色、1颗绿色)、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俗称冰毒)1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俗称K粉)2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分别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氯胺酮,分别净重1.55克和0.6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书证(刑事判决书等);4、证人吕某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的供述;6、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5克及氯胺酮0.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惠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