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月云、尹建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刘月云,尹建伟,刘胜华,郑俊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39-1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刘月云。被告尹建伟。被告刘胜华。被告郑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月云在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金6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俊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