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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一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祁芳与艾宇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祈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02337号原告:祈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艾某某,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祈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祈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