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4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建波,龚晓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建波,龚晓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4370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4-1。法定代表人:高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予,该公司职工。被告:颜建波,男,生于1975年,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被告:龚晓情,女,生于1981年,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建波、龚晓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