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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崔庆东诉刘卫国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东,刘卫国,李根利,郭阳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崔庆东,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西万镇七里桥村,身份证号4108821970********。委托代理人张二军,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卫国,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太行办事处西沁阳村,身份证号4108241968********。被告李根利,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太行办事处西沁阳村,身份证号4108241970********。被告郭阳光,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太行办事处西沁阳村,身份证号4108821980********。本院受理原告崔庆东与被告刘卫国、李根利、郭阳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庆东于2015年1月12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崔庆东负担。审 判 长  聂卓文审 判 员  夏永福人民陪审员  李高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霞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