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缪玉华诉被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437号原告:缪玉华,女,生于1959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缪玉华诉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缪玉华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元,由原告缪玉华承担。审判员  赵从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斌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