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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永流与李生德、李志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流,李生德,李志皇,林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60号原告林永流,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生德,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皇,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春英,女,1965年1月20日,汉族。原告林永流因与被告李生德、李志皇、林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原告林永流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其起诉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永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亦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