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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胡华轩与被上诉人王昌权、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胡华轩,王昌权,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负责人:袁国华,任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华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昌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东符营村方山路路**号。法定代表人:石爱民,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坤,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宏阳,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武汉建安内乡项目部)、胡华轩与被上诉人王昌权、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融侨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昌权于2013年6月18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汉建安内乡项目部、胡华轩、南阳融侨公司支付工程款237823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5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武汉建安内乡项目部、胡华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建安内乡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常征,胡华轩,王昌权,南阳融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令坤、罗宏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720元,退还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4860元;退还胡华轩4860元。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松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