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孝花与蒋带妹、蒋承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花,蒋带妹,蒋承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张孝花,农民。被告蒋带妹,农民。被告蒋承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花诉被告蒋带妹、蒋承富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孝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花自愿撤回对被告蒋带妹、蒋承富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孝花负担。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耀君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