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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孝花与蒋带妹、蒋承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花,蒋带妹,蒋承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张孝花,农民。被告蒋带妹,农民。被告蒋承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花诉被告蒋带妹、蒋承富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孝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花自愿撤回对被告蒋带妹、蒋承富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孝花负担。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耀君第1页,共2页 来源: